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96號
TYDV,105,重訴,296,20180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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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邱鍾謙梅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九嶷敬菴公嘗
法定代理人 邱奕哲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
1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4 萬4,223 元
( 元以下四捨五入,至上開判決主文第2 至4 項關於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4,7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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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