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492號
TYDV,105,訴,1492,20180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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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家駿
      趙智偉
      趙翊凱
      趙福來
      趙成家
      趙振榮
      趙進發
      趙進國
      趙有益
      趙阿川
      趙群
      趙文祥
      趙合春
      趙明煌
      趙聰田
      趙昭明
      趙麗華
      趙月妙
      趙素銀
      趙春惠
      趙庭足
      趙月杏
      趙淑美
      趙政雄
      趙忠義
      趙春益
      趙春來
      趙春風
      趙榮標
      趙朝枝
      趙冠錡
      趙阿王
      趙木生
      趙木長
      趙于萱
      趙健廷
      趙義雄
      趙志偉
      趙彥維
      趙韋婷
上 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月娥
      趙文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趙輝吉等人間請求確認派
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
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
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
著有72年台抗字第371 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為確認上訴人上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陳報
各自就公業趙鰲峰‧趙鰲峰派下權之比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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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