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72號
TYDM,107,聲,72,2018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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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能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能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能忍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第8 項亦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 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 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 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 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 礎,與以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台 抗字第502 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 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 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 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依刑法 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 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 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按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 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而所謂「裁



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 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 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 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98號及司 法院28年9 月13日院字第1914號解釋參照)。再按二裁判以 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 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 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末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 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 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 字第464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參照)。三、查本件受刑人張能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 106 年度聲字第39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如 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19 、 236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是本院所定之應執 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 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即1 年1 月;亦應受內部 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刑期合併之總和 即11月。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業於民國106 年7 月 12日執行完畢,然揆諸上開說明,本院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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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