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嚴宥倫
具 保 人 李馷芯(原名李夢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李馷芯(原名李夢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 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受刑人嚴宥倫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 新臺幣3 萬元,由具保人李馷芯(原名李夢潔)出具現金擔 保受刑人遵期到庭。該案判決確定後,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 行,於民國104 年間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 嗣檢察官再次傳喚受刑人應於107 年1 月31日到案執行,並 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庭,仍無所獲,且受刑人並無受羈 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 書、本院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受刑人 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及通緝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本院審 酌上開事證,認本件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