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72號
TYDM,107,聲,472,201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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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區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
字第1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區美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區美華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 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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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