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7年度,74號
TYDM,107,審簡,74,2018020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庭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第25131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庭芳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劉庭芳前於民國102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 度壢交簡字第29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3 年 3 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猶不 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 之財物。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劉庭芳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
(二)證人即告訴人吳玉國陳佳語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告 訴人施孟岑呂美亞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三)監視畫面翻拍照片38張、現場照片4 張、贓物領據(保管 )單1 份、監視器影像光碟2 張。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上開5 次犯行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三)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5 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 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有上開卷附之前案紀錄 表可查,仍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反而再行竊取他人 財物,使告訴人因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及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暨其犯罪後均坦承犯行,具有悔意,態度 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
1.被告就附表編號1 所竊得之財物及附表編號5 所竊得之白 酒1 瓶、寵物西莎罐頭1 罐,業已返還予告訴人吳玉國施孟岑,有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刑案查訪表、贓物領據( 保管)單各1 份在卷可查,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 定,就其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2.未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極淨美菌2 瓶、高頓粥2 杯及 香菇素蠔油1 瓶,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梅酒1 瓶、辛拉麵 、統一脆麵各1 包、統一蔥燒牛肉麵2 包、寵之物西莎罐 頭3 盒,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蛋1 盒、統一泡麵2 包、滿 漢泡麵1 包,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寵物西莎罐頭2 罐,為 被告各次竊盜犯行所取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上開沒收部分,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併執行之。四、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 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 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 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 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芷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告訴人│ 犯罪時間 │ 行為方式 │ 主 文 │
│號│ ├─────┤ │ │
│ │ │ 犯罪地點 │ │ │
├─┼───┼─────┼─────────────┼────────────┤
│1 │吳玉國│106 年6 月│徒手竊取店內陳列販賣之碧歐│劉庭芳犯竊盜罪,累犯,處│
│ │ │12日上午10│斯蝸牛嫩滑霜1 瓶、俏佳人去│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時42分許 │粉刺鼻頭貼、戀愛密碼粉刺拔│,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除面膜、巴黎萊雅氣墊粉餅各│。 │
│ │ │桃園市龍潭│1 盒、巴黎萊雅腮紅、膚蕊保│ │
│ │ │區中正路11│濕凝膠、凱婷闇夜光感眼影盒│ │
│ │ │0 號屈臣氏│、凱婷擴型深邃眼影盒、屈臣│ │
│ │ │龍潭店 │氏Collageu眼霜及CANMAKE 晶│ │
│ │ │ │透夾彩各1 個,拆開商品包裝│ │
│ │ │ │後,將取出之商品藏置於其隨│ │
│ │ │ │身攜帶之手提包內,未經結帳│ │
│ │ │ │即離去。 │ │
├─┼───┼─────┼─────────────┼────────────┤
│2 │施孟岑│106 年8 月│徒手竊取店內陳列販賣之 極 │劉庭芳犯竊盜罪,累犯,處│
│ │ │9 日上午11│淨美菌2 瓶、高頓粥2 杯及香│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時許 │菇素 蠔油1 瓶,得手後,藏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置於其隨身攜帶之手提包內,│,未扣案之極淨美菌貳瓶、│
│ │ │桃園市平鎮│未經結帳即離去。 │高頓粥貳杯及香菇素蠔油壹│
│ │ │區文化街11│ │瓶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6 號全家超│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商 │ │追徵其價額。 │
├─┼───┼─────┼─────────────┼────────────┤
│3 │施孟岑│106 年8 月│徒手竊取店內陳列販賣之梅酒劉庭芳犯竊盜罪,累犯,處│
│ │呂美亞│24日上午11│1 瓶、辛拉麵、統一脆麵各1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時38分許 │包、統一蔥燒牛肉麵2 包、寵│,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物西莎罐頭3 盒,得手後後,│,未扣案之梅酒壹瓶、辛拉│
│ │ │桃園市平鎮│藏置於其隨身攜帶之手提包內│麵、統一脆麵各壹包、統一│
│ │ │區文化街11│,待結帳時佯裝只購買雪碧2 │蔥燒牛肉麵貳包、寵物西莎│
│ │ │6 號全家超│瓶及點心麵1 包,隨即離去。│罐頭參盒均沒收,如全部或│
│ │ │商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 │陳佳語│106 年8 月│徒手竊取店內陳列販賣之蛋1 │劉庭芳犯竊盜罪,累犯,處│
│ │ │30日上午9 │盒、統一泡麵2 包、滿漢泡麵│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時33分許 │1 包,得手後,藏置於其隨身│,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攜帶之手提包內,待結帳時佯│,未扣案之蛋壹盒、統一泡│




│ │ │桃園市平鎮│裝只購買椰香紫米、味味A 鴨│麵貳包、滿漢泡麵壹包均沒│
│ │ │區育達路13│肉湯粉絲、麻醬涼麵各1 包及│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6 號統一超│購物袋1 只,隨即離去。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商 │ │價額。 │
│ │ │ │ │ │
├─┼───┼─────┼─────────────┼────────────┤
│5 │同編號│106 年9 月│徒手竊取店內陳列販賣之白酒劉庭芳犯竊盜罪,累犯,處│
│ │2 │23日上午10│1 瓶及寵物西莎罐頭3 罐,得│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時27分許 │手後,藏置於其隨身攜帶之手│,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提包內,未經結帳即離去。 │,未扣案之寵物西莎罐頭貳│
│ │ ├─────┤ │罐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同編號2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