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雷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180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雷斌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復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1 份附卷可 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第2 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再被告因本案施用 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4 年8 月21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1070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 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 屬有據,應予准許。另包裹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個 ,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係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 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驗 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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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案物 │ 單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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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二級毒品│1 袋(含無法與毒│卷內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 │甲基安非他│品析離之包裝袋壹│中心毒品鑑定書(報告編號:航│
│ │命 │只,含袋毛重0.71│藥鑑字第0000000 號)記載含左│
│ │ │7 公克,淨重0.46│列毒品成分無誤。 │
│ │ │7 公克,取樣0.00│ │
│ │ │02公克,鑑驗餘重│ │
│ │ │0.4668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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