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559號
TYDM,106,易,559,2018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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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5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旺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95
09號、第12175 號、第2015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上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甲○○因與乙○○有感情糾紛,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自民國105 年3 月21日起至105 年4 月14日止,在臺灣地 區之某不詳地點,接續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將加害於乙○○ 名譽內容之訊息予乙○○,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
二、甲○○於105 年4 月18日在網際網路上認識丁○○後,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丁○○佯稱 因其父過世需繳納遺產稅、與前女友有新臺幣(下同)80萬 元之訴訟於法院審理中需繳納40萬元之擔保金,致使丁○○ 陷於錯誤,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以交付現金及匯款 之方式,共計交付30萬5000元與甲○○。嗣因甲○○未依約 歸還,丁○○始知上當受騙。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甲○○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 察官、被告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 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 情形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5 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認均得為證據。再本判決以下所引 用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均未表示排除前開證據之證 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 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第15 9 條之4 規定,認均得為證據。
二、實體部分:




㈠、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1、犯罪事實欄部分: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我沒有 恐嚇乙○○的意思云云。惟查:
⑴、被告有於前揭時地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訊息予乙○○,業據 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指訴綦詳,且為被告所自 承,並有手機對話訊息列印資料在卷可參,首堪認定。⑵、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 、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 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所謂「加害 」,並不以言詞為限,包括身體之動作、語氣、表情等一切 足以使人生畏怖心之強暴、脅迫行為在內。且恐嚇也者,亦 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怖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 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蓋恐嚇罪之判斷重點,實係在於 被告之行為是否足以使人心生畏懼,致危害安全。至於被害 人是否心生畏懼,亦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 號判例、75年度台上字第5480 號判決意旨參照)。
⑶、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的所作所為,對我影響非常 大,我都沒辦法安穩入睡,內心充滿恐懼,也因此辭掉政大 的工作等語,而觀諸被告傳送上開之訊息給乙○○,內容提 及欲向記者媒體、國立政治大學校長及職員、立法委員等揭 露乙○○感情生活等私德之事,而乙○○並非公眾人物,依 社會一般觀念客觀判斷,該等訊息內容確實足以使乙○○有 不安全之感受,且被告上開訊息內容除摻有情緒性、積極侵 害之意思外,更表達「要到立法院找民進黨立委開記者會」 、「記者會勢在必行了!」、「會挑個較好的時間公諸媒體 」、「我也會提供給法庭,政大,武漢,媒體的單位」、「 媒體朋友建議以陳情書的方式向國民黨中央,政大,總統府 ,媒體陳情」、「記者會或找校長妳認為無所謂是嗎?」、 「我即日起將事實寄給他們以正視聽」、「心儀,MaX ,新 店黃同學,小辜(附錄音檔),奚經理,蔡副研發長」等具 體欲付諸實行之資訊,應係以使他人心生畏懼為目的,客觀 上已足以使受通知者心生恐懼而有不安全之感受,堪認被告 傳送上開訊息給乙○○,已致其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其名 譽之安全至灼;至被告是否果有加害之意思及實施加害之行 為,依前揭說明,均無礙於被告確已有通知加害之事使人心 生畏怖,核已該當於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認定, 從而,被告辯稱其並無恐嚇乙○○之意思云云,要無足採。 綜上所述,此部分犯罪事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⑷、被告雖另聲請傳喚乙○○所居住社區的總幹事與保全等人作 證,欲證明伊沒有恐嚇的意思一事,惟本院認前揭事實已臻 明確,應無再行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2、犯罪事實欄部分: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供認不諱,核與 丁○○於警詢及偵訊時指證情節相符,並有中國信託銀行新 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本票影本、簡訊列印資料在卷可佐, 足認被告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此部分犯罪 事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㈡、論罪科刑:
1、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第1 項之恐嚇 危害安全罪;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各次傳送附表一所示之將加害於 乙○○名譽內容之訊息與乙○○,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 ,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 間差距尚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 接續犯一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於99年5 月28日經本 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18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後於99年12月14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4 6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其於101 年4 月13日入監執行,後 於102 年7 月2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 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2、爰審酌被告未能理性處理感情問題,恣意以如附件一所載之 訊息內容恐嚇乙○○,致乙○○心生畏懼,所為至屬不當; 另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利用丁○○之信任,佯以不實 之名義使丁○○交付借款,而詐得30萬5000元,所為殊屬不 當,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就恐嚇危害安全否認犯行,詐欺取 財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且迄辯論終結時止,僅清償丁○○ 10萬元,業據丁○○於偵查中陳稱在卷,尚未完全填補丁○ ○所受財產損害;及被告之職業、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小康、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沒收:
被告犯本件詐欺取財罪所得30萬5000元,除已返還10萬元予



丁○○外,其餘20萬5000元(計算式:30萬5000元-10萬元 =20萬5000元),均未實際合法返還丁○○,此部分係屬於 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經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已 返還之10萬元,若再對被告宣告沒收,有重複被剝奪該不法 所得而有過苛之虞,是該部分即不為被告所得沒收及追徵價 額之諭知,附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與告訴人戊○○有感情糾紛, 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自105 年4 月5 日起至105 年 5 月21日止,在臺灣地區之某不詳地點,接續傳送如附表二 所示之將加害於戊○○名譽內容之訊息予戊○○,使其心生 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 條第1 項之 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 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 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又告訴人之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 ,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被害人所述被害情形, 無瑕疵可擊,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足據為 有罪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81年 台上字第353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 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 他人者,僅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惡害之旨於 被害人而言;又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 因其恐嚇生安全之危險與實害而言,倘受惡害之通知者,並 未心生畏懼致生安全上之危害,即與刑法第305 條之構成要 件有間,尚難以該罪相繩。亦即,本罪之成立,須被害人因 加害人惡害之通知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要件;若 被害人並未因之而生畏怖,即不足對其致生安全上之危險, 即不得以該罪相繩(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1986號 判決參照)。
三、公訴人主張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戊○○之指訴及如 附表二所示之簡訊內容為主要論據。被告雖自承有傳送上開 行動電話簡訊予戊○○,但仍堅詞否認涉有恐嚇危害安全犯 行,並辯稱我沒有要恐嚇戊○○的意思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105 年4 月5 日起至105 年5 月21日止,在臺灣地區之 某不詳地點,接續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訊息予戊○○等情,



業經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且為被告 所自承,並有手機簡訊列印資料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 先認定。
㈡、戊○○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因被告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訊 息內容,而心生畏懼云云,然觀之卷附戊○○與被告傳送之 對話內容,戊○○一再以「老古,真辛苦每天都絞盡腦汁發 簡訊給我!」、「老古,還沒起床啊!」、「老古你日子真 好過10:21起床,我已經開兩個會,看了一個工地了」、「 卓爾!就憑你?」、「卓爾朋友說,男女的事他們不管而且 又是臺灣人的事所以也不介意」、「我就住在桃園中埔二街 底,可以來找我談談。」、「你還欠她錢呢!」、「大興西 路肯德基停車很方便。」、「訂了通知你」、「你不吃肯德 基!那就麥當勞吧?」、「謝謝!立委本想見玲禎,但選後 立委又沒提起,我也不好主動提」、「我也會先告訴委員, 你欠玲禎錢,又施暴!」、「歡迎歡迎!再到武漢走走!」 、「你是客家人,可以考慮去客家發源地贛州市走走」、「 歡迎,我和玲禎準備好報案資料等你及媒體來採訪」、「南 昌一定要來喔!」、「章躍進說不認識你?需要他手機嗎? 」、「是啊!你向玲禎借78萬不還想賴帳,施暴,恐嚇取財 ,民進黨立委更有興趣。」等訊息回覆被告;又戊○○自10 5 年5 月9 日起,雖有傳送多則「甲○○先生,你的簡訊及 電話不僅影響我個人,還包含我的親友員工都心生畏懼,每 日處於極度驚恐與害怕,你究竟要我如何你才願罷休?」等 類似的訊息予被告,惟在此期間內,戊○○亦有傳送「黃奎 博教授,南昌職業學院章躍進董事長,卓爾集團閻志董事長 等人的手機我都有,需要嗎?」、「誰說我吃壯陽春藥?我 身體好不用吃!我比你年輕!」、「先說抱歉,呂玉玲立委 服務處的工作人員感覺來電話的人頭腦有問題!」、「滿口 謊言」等訊息予被告,就該等對話前後語義脈絡觀之,戊○ ○顯然是以反唇相譏之挑釁口吻在與被告溝通,倘若戊○○ 因被告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訊息而心生畏怖,豈會回以上開內 容譏諷被告?俱見其既未因此心生畏佈,則難謂被告所傳送 之訊息已達致生危害於安全,應不合於「恐嚇」之構成要件 。再者告訴人之指訴本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亦難憑 戊○○之陳述其會害怕,即採為被告犯罪之證明。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積極證據,即被告所傳送予戊○○之 如附表二所示之訊息內容,並未使戊○○心生畏懼,揆諸前 開說明,尚與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要件有間。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上 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從而,本件尚難認被告有前開恐嚇危



害安全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刑法第305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朱哲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恐嚇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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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民國) │恐嚇之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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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年3月21日 │我活膩了!都是妳們害我如此痛苦!│
│ │ │我要做點事以解心頭之恨! │
│ │ ├────────────────┤
│ │ │我要找國民黨高幹戊○○討公道了!│
│ │ ├────────────────┤
│ │ │朋友建議我到立法院找民進黨立委開│




│ │ │記者會控訴國民黨高幹欺壓民眾。 │
│ │ ├────────────────┤
│ │ │我該做件讓妳們瞧得起的事! │
│ │ ├────────────────┤
│ │ │妳最好把開記者會的訊息專給戊○○│
│ │ │。 │
│ │ ├────────────────┤
│ │ │現在妳三言兩語輕鬆帶過要我放下,│
│ │ │朋友們都叫我別輕饒妳們,記者會勢│
│ │ │在必行了! │
├──┼───────┼────────────────┤
│ 2 │105年3月31日 │令慈並重為由在外姦宿(城市花園汽│
│ │ │車旅館),甚至妳們在通姦後回家還│
│ │ │要我幫妳清洗那骯髒的內衣褲,糟蹋│
│ │ │我如此,我知道妳即將離開政大,我│
│ │ │也會如影隨形根到武漢我有總經理王│
│ │ │創的郵電及電話及卓爾高層資訊,我│
│ │ │不會讓戊○○的假面具演下去,明天│
│ │ │牠研究所放榜我也要把牠的假自傳推│
│ │ │薦函,兩岸情自述寄給周行一校長,│
│ │ │相關的行動即將展開,妳們這對姦夫│
│ │ │淫婦攤在陽光下。 │
├──┼───────┼────────────────┤
│ 3 │105年4月1日 │妳一向輕視我不敢如何,我今後做點│
│ │ │讓妳瞧得上的事,還原整個事情的真│
│ │ │相,請大眾工評. . .,我會挑個較 │
│ │ │好的時間公諸媒體,相關資料我會先│
│ │ │給妳一份,由專業人士執筆比較正確│
│ │ │。 │
├──┼───────┼────────────────┤
│ 4 │105年4月2日 │壹週刊的標題:國民黨高幹以高薪誘│
│ │ │姦他人女友!朱鳳芝愛徒國民黨中央│
│ │ │委員戊○○謊稱單身以高薪及規劃案│
│ │ │誘騙政大職員成姦,詳細內容更精彩│
│ │ │。 │
├──┼───────┼────────────────┤
│ 5 │105年4月3日 │. . . 我昨晚聽錄音檔到快天亮已整│
│ │ │理更完整,我放給警察聽,請他們評│
│ │ │評理。 │
│ │ ├────────────────┤




│ │ │我資料整好發給心儀,MaX,新店黃 │
│ │ │同學,小辜,研發長,戊○○等人,│
│ │ │看他們怎麼看? │
├──┼───────┼────────────────┤
│ 6 │105年4月4日 │每此見面都在桃園市麗馨汽車旅館,│
│ │ │吳女以其母病況緊急欺騙男友古某在│
│ │ │外姦宿,事發後告知男友戊○○進們│
│ │ │就將其衣褲脫掉,進行性侵因食用藥│
│ │ │物亢奮不已,性交時間長達兩個小時│
│ │ │,吳女痛苦不堪,陳某在天亮離開前│
│ │ │又再性侵一次,覺得牠性慾好強。這│
│ │ │我也會提供給法庭,政大,武漢,媒│
│ │ │體的單位。 │
│ │ ├────────────────┤
│ │ │媒體朋友建議以陳情書的方式向國民│
│ │ │黨中央,政大,總統府,媒體陳情,│
│ │ │妳又好的建議嗎? │
├──┼───────┼────────────────┤
│ 7 │105年4月5日 │記者會或找校長妳認為無所謂是嗎?│
├──┼───────┼────────────────┤
│ 8 │105年4月14日 │是該讓真相攤在陽光下的時候了! │
│ │ ├────────────────┤
│ │ │我要揭穿妳虛偽,淫亂的真面目! │
│ │ ├────────────────┤
│ │ │. . . 剛剛去星河要取回前天寄放的│
│ │ │東西已找不到,妳向保全誣賴我他們│
│ │ │都告訴我了,我將妳和戊○○通姦事│
│ │ │實告訴他們大夥都說看不起來妳為,│
│ │ │由於妳一再的欺騙妳的朋友,真相不│
│ │ │明我即日起將事實寄給他們以正視聽│
│ │ │... │
│ │ ├────────────────┤
│ │ │心儀,MaX,新店黃同學,小辜(附 │
│ │ │錄音檔),奚經理,蔡副研發長。 │
└──┴───────┴────────────────┘
附表二(恐嚇戊○○部分)
┌──┬───────┬────────────────┐
│編號│時間(民國) │恐嚇之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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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年4月5日 │. . .,你在電話提及自己床上功夫




│ │ │特強都已錄音存檔,我明天會把相關│
│ │ │資料和錄音檔寄到你辦公室,. . . │
│ │ │我準備將這些資料向國民黨中央,政│
│ │ │大,媒體陳情. . . 你也會因此陪葬│
│ │ │政治前途跟名聲!更詳盡的資料明天│
│ │ │寄給你。. . . 媒體友人為此憤憤不│
│ │ │平!我們要你在記者會上說明。... │
├──┼───────┼────────────────┤
│ 2 │105年4月7日 │目前浩鼎新聞太熱,你的部分等熱鬧│
│ │ │過了再出場,以免被蓋過。 │
├──┼───────┼────────────────┤
│ 3 │105年4月8日 │由於你的閃躲不敢面對,只有請壹週│
│ │ │刊先到你們會請教,聽聽你的說法。│
├──┼───────┼────────────────┤
│ 4 │105年4月9日 │你現在想始亂終棄再去找新的目標下│
│ │ │手,我不會讓你得逞的,如你以為龜│
│ │ │縮即可不必面對那你錯的大了!我們│
│ │ │會請你的恩師朱鳳芝委員評理,黨主│
│ │ │席洪秀柱解釋,媒體更是最後的仲裁│
│ │ │者! │
├──┼───────┼────────────────┤
│ 5 │105年4月12日 │. . . 我們先去見黃博士,把你的誘│
│ │ │騙政大員工成姦的劣行讓他知道。 │
│ │ ├────────────────┤
│ │ │你交給政大的自傳虛假內容我會寄給│
│ │ │校長,請他考慮你研究所的資格是否│
│ │ │有效? │
├──┼───────┼────────────────┤
│ 6 │105年4月13日 │黨中央也可為我傳達信息啊! │
│ │ ├────────────────┤
│ │ │. . . 我一定讓你身敗名裂!找出你│
│ │ │丈母娘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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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5年4月14日 │剛剛和政大副研發長聯絡,玲禎請假│
│ │ │和妳在姦宿,我一定要揭發你們這對│
│ │ │無恥狗男女! │
│ │ ├────────────────┤
│ │ │你的劣行我也會去函大陸共青團,江│
│ │ │西國台辦幹,卓爾閻志,余總,王創
│ │ │等人,請他們評評理。 │




│ │ ├────────────────┤
│ │ │你考上的是外交學係戰略國際事務在│
│ │ │職專班,我也想請他們評評理。 │
├──┼───────┼────────────────┤
│ 8 │105年4月17日 │陳會長相關事證準備好就寄給有關單│
│ │ │位及人士,包含兩岸和你有互動的公│
│ │ │私單位,你的性變態及私德讓大家來│
│ │ │公評,當然朱鳳芝委員更要請她主持│
│ │ │公道媒體見證,讓你的虛假奸詐的真│
│ │ │面目攤在陽光之下。 │
├──┼───────┼────────────────┤
│ 9 │105年4月18日 │所有資料錄音檔在恰當的時候在立法│
│ │ │院開紀者會 │
│ │ ├────────────────┤
│ │ │. . . 戊○○妳誘姦我的女人,你竟│
│ │ │然說我是始作俑者,興風作浪,專司│
│ │ │破壞,你還要我負責. . . 出來面對│
│ │ │吧!龜縮不是辦法!當民進黨立委替│
│ │ │我主持公道時為時已晚。 │
├──┼───────┼────────────────┤
│ 10 │105年4月19日 │. . . 我等你到中央黨部開會去拉布│
│ │ │條抗議是嗎?不要再躲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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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5年4月20日 │. . . 含是我到教室來找你談談?你│
│ │ │的同學們也好多了解你這位有特異功│
│ │ │能的同學。 │
├──┼───────┼────────────────┤
│ 12 │105年4月24日 │. . . 這些事實再給媒體的資料上會│
│ │ │詳細的敘述,讓你的惡劣行徑攤在陽│
│ │ │光之下,揭露你的丑陋面目!副本寄│
│ │ │大陸共青團,江西國台辦,湖北卓爾
│ │ │高層,國民黨中央,考紀會,青工會│
│ │ │,媒體等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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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5年4月27日 │...我請壹週刊為我伸張公道。 │
│ │ ├────────────────┤
│ │ │玲禎背叛我和妳姦宿,我說要將你們│
│ │ │的丑事向媒體,政大,中央黨部,等│
│ │ │單位陳情... │
├──┼───────┼────────────────┤




│ 14 │105年5月3日 │我今天聯絡龍潭那位女立委看看... │
│ │ ├────────────────┤
│ │ │. . . 我想這些綠色媒體更有興趣的│
│ │ │,那個龍潭立委我是一定要把你的姦│
│ │ │情過程讓她了解... │
│ │ ├────────────────┤
│ │ │. . . 你終究要為你性虐待接受社會│
│ │ │公評。我朋友是台北總社的。 │
│ │ ├────────────────┤
│ │ │. . . 你的部分我向洪主席,考紀會│
│ │ │,媒體,民進黨委員陳情。要玩就玩│
│ │ │大一點。 │
├──┼───────┼────────────────┤
│ 15 │105年5月5日 │. . . 是把你們的姦情公開讓社會公│
│ │ │評的時候了!感謝民進黨委員的伸張│
│ │ │正義,國民黨部分我把整件事原委向│
│ │ │洪主席及幾為副主席陳情,政大周校│
│ │ │長,大陸共青團,江西國台辦,武漢│
│ │ │卓爾高層,武漢長江日報,武漢晚報│
│ │ │等。我無錢無勢只能求助他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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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5年5月6日 │戊○○還有一位我忘了,就是玲禎在│
│ │ │高雄市警局任職的小舅,. . . 請最│
│ │ │疼愛她的舅舅來為她討公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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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5年5月7日 │. . . 九月中研究所開學媒體可在每│
│ │ │周二五晚上及周六訪問到你,你無法│
│ │ │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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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5年5月9日 │我即日向政大教務處檢舉你私德敗壞│
│ │ │及做假自傳,性虐待政大女員工。 │
│ │ ├────────────────┤
│ │ │你的錄音檔我先給立委聽聽,政大自│
│ │ │傳他們先質詢教育部長是否真實。 │
│ │ ├────────────────┤
│ │ │我一定讓你聲名大噪,還想選立委,│
│ │ │私德敗壞至極,你有何顏面面對選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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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5年5月11日 │...這些齷齪事讓選民看不起你! │




│ │ ├────────────────┤
│ │ │黃奎博教授我應該找時間去拜託他主│
│ │ │持公道... │
│ │ ├────────────────┤
│ │ │只有請媒體才有公信力!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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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5年5月19日 │. . . 所有和你有關的人士都是我陳│
│ │ │情申訴的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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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05年5月21日 │戊○○會長我以痛知時報週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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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05年4月5日至 │. . . 所有的控訴陳情不會停止!更│
│ │105年5月21日間│不會讓你選立委,性侵更多的女性!│
│ │之某時 ├────────────────┤
│ │ │七月南昌的活動我就是不能到場,朋│
│ │ │友幫忙安排舉布條歡迎你也是做得到│
│ │ │的。同時告訴現場鄉親你做的好事。│
│ │ ├────────────────┤
│ │ │戊○○會長我近日請民進黨立委為我│
│ │ │開個記者會指控湖北卓爾集團負責人│
│ │ │閻志先生,放任國民黨中央委員陳維│
│ │ │德以該集團高薪職位誘騙他人女友性│
│ │ │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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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詐欺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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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告訴人交付款項之時間、地點(民國)│交付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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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 年5 月2 日,在桃園市中壢區安泰│14萬元 │
│ │銀行門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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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5年5月13日,在告訴人住處 │6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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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5年5月17日,在告訴人住處 │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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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5年5月19日,在告訴人住處 │2萬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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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5年5月31日,以匯款方式 │1萬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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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5年6月2日,以匯款方式 │3萬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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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