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6年度,1489號
TYDM,106,審訴,1489,201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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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14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大鈞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3
679 號、第176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大鈞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大鈞因不滿告訴人馬莉莉私下向 被告之配偶要求調整某禮儀會場排班人員,竟基於公然侮辱 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晚間9 時39分許,使用手機 登入臉書網站,發表內容為「我耖你妹馬利,我公司叫誰 出場冠你屌事」之貼文,以此方式辱罵告訴人。因認被告係 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經查,被告所犯公 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 人與被告達成和解,業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和解筆 錄、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 話查詢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何宇宸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涵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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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