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339號
TYDM,106,審易,339,201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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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顯圖
選任辯護人 段思妤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7 年5 月
2 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進行審理,該期日本院將依職
權傳喚證人郭欣嬑,待證事實為「取回8800-SF 號自小客車俾便
售車還債及本案事發之當晚有否暨如何清償所積欠10萬元債務等
相關事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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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