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3106號
TYDM,106,審易,3106,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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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2653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3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寇棋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毒偵字第4230號、第629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
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寇棋琳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寇棋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6 年度聲勒字第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民國96年1 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 毒品犯行,並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 年度毒偵字第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7年間(即前開觀 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286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本案 不構成累犯)。①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 簡字第5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②又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672 號判處有期徒刑 7 月確定。上揭①②罪刑接續執行後,業於104 年8 月20日 徒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於106 年5 月12日凌晨2 時2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 小 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在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 附近某空屋內,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6 年5 月11日晚間11時30分許,為警 在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與中環路口查獲,嗣經其同意採尿送 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㈡於106 年6 月1 日晚間8 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壢火車站 附近某公園內,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 次。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於106 年6 月4 日 日下午3 時20分許,為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寇棋琳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



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 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 號對照表。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 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分別,行為互殊,應 分論併罰。
㈡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皆為累犯,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 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 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 ,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 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涵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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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