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78號
附民原告 陳惟璘
附民被告 余書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壢交簡字第137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