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06年度,112號
TYDM,106,壢交簡附民,112,201802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12號
附民原告  馮美蓮
附民被告  楊嘉慶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壢交簡字第217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