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坤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有關莊坤益部分應更正為「莊坤益犯結夥三人以上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莊坤益與陳佳豪、廖世峻應連帶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 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所為判決之理由欄中,已 對於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折算標 準,然於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漏載情形 ,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