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煥林
選任辯護人 李致詠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歷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
字第24405號、第24882號),本院僅就其中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其中針對過失傷害部分之記 載,案經告訴人陳俞安提出告訴。
二、探究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 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迭定明文。
三、觀諸告訴人告訴被告張煥林過失傷害案件,觀以檢察官起訴 書就此部分既認被告乃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 嫌,參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顯見該罪務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業已具狀表示撤回告訴,則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足 憑。揆稽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