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築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0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00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2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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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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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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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灣築爐工程股│臺灣銀行北大│106年9月20日│200,000元 │AK0514314 │ │
│ │份有限公司 │路分行 │ │ │ │ │
│ │陳源輝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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