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32號
SCDV,107,除,32,2018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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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陳櫻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月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06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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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7年度除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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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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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SX-14005-0 │ │1 │647 │ │
├──┼──────────────┼──────────────┼────┼───┼────┼───┤
│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ND-426167-5 │ │1 │1000 │ │
├──┼──────────────┼──────────────┼────┼───┼────┼───┤
│000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NX-225279-2 │ │1 │4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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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