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2號
SCDV,107,訴,92,2018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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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號
原   告 黃鈺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永泰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伍仟零
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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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