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號
原 告 黃鈺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永泰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伍仟零
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