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7年度,2號
SCDV,107,親,2,2018020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親字第2號
原   告 黃淑貞
訴訟代理人 張宛華律師
被   告 黃愛國
關 係 人 蔡依倫社工
      蔡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
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黃淑貞與被告黃愛國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就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 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 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 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 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間並 無親子關係,係原告之母即關係人蔡趺唯恐原告出生後父不 詳而央求被告協助登記為原告之父,故戶籍資料上被告記載 為原告之父,是兩造間身分關係即處於不安之狀態,而此項 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具有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無親子關係,係原告之母即關係人蔡趺 唯恐原告出生後父不詳,遭人非議而央求被告協助登記為原 告之父。又日前原告收到台中市政府之公文,表示被告目前 安置中,相關費用應由扶養義務人分擔。因原告確非被告之 女,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表示已 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進行血緣鑑定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戶籍資料上被告登記為其父等情,業據提出戶口 名簿為證,被告對此未加爭執,僅稱已為血緣鑑定等語, 本院衡酌前揭事證,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正。



㈡又原告之母即關係蔡趺與被告並無婚姻關係,但原告戶籍 資料登載被告為原告之父等節,有戶籍謄本為憑。另兩造 經親子血緣鑑定,不具親子關係等情,有中國醫藥大學附 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親緣鑑定結果在卷足稽。是原告主張 兩造間無親子關係存在,堪信為真。從而,原告起訴請求 確認其與被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決正本後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