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9號
SCDV,107,補,89,201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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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張錦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木滿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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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