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9號
SCDV,107,補,69,2018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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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莊翔任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黃堃銘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參佰肆拾
    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參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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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