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號
再審原告 温仁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參萬零捌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