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8號
SCDV,107,補,18,2018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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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號
再審原告  温仁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參萬零捌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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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