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樺樹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瑋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成奎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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