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景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鈺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零壹佰
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參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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