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28號
SCDV,107,補,128,2018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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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王壬福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新竹市○○段○○○○○○○○號建物、同段一九
  0三地號、新竹市○○段○○段○○○○○地號土地、同小
  段一四八建號建物、新豐鄉福興段十一股小段七五六地號土
  地之最新全份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補正起訴狀,載明邱祥裕以外被告之姓名、住址資料,且附
  繕本六份。
三、提出六位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查報邱祥裕就其與其餘被告公同共有之上開不動產,邱祥裕
  之應繼分比例為多少?並提出其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到院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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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