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王壬福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新竹市○○段○○○○○○○○號建物、同段一九
0三地號、新竹市○○段○○段○○○○○地號土地、同小
段一四八建號建物、新豐鄉福興段十一股小段七五六地號土
地之最新全份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補正起訴狀,載明邱祥裕以外被告之姓名、住址資料,且附
繕本六份。
三、提出六位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查報邱祥裕就其與其餘被告公同共有之上開不動產,邱祥裕
之應繼分比例為多少?並提出其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到院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