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 告 尹秀錦
被 告 蕭智航
被 告 蕭志緯
被 告 蕭宛芸
被 告 楊鳳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尹秀錦、蕭智航、蕭志緯、蕭宛芸、楊鳳珠等人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柒仟壹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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