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6號
SCDV,107,補,116,201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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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陳凱銘
原   告 盧琬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慧雯律師
被   告 謝梅英
被   告 奇可兒托嬰中心即羅之妘
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5,108,651元,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1,589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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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