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洪豐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萬財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依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二、請提出系爭新竹縣關西鎮上橫坑段107、107-1、107-2、
108、108-1、108-2、109、874、874-2、874-3、874-
5、874-6、下橫坑段483、654-2、656-2、656-3、656
-4、656-1、654-4、654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