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竹小字第3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孫德賢
被 告 王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
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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