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認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陸許字,107年度,2號
SCDV,107,家陸許,2,2018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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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7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
聲 請 人 楊詹阿菊即楊勤耘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朱燕琳
上列當事人間裁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江蘇省蘇州市平江區人民法院於民國98年8月25日以(2009)平民一初字第0416號作成之民事判決,業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效,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即長子楊勤耘與相對 人原為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蘇州市平江區人民 法院於民國98年8 月25日以(2009)平民一初字第0416號民 事事件判決離婚確定。且經大陸地區江蘇省蘇州蘇城公證 處公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楊勤耘業已死亡, 爰以楊勤耘繼承人身分聲請認可該確定判決等語。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 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又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 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 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開規定,以在臺灣地區 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 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7 條、第74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聲請人就其所為主張,業據提出上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 證明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等為證。 而大陸地區江蘇省蘇州市平江區人民法院於民國98年8 月25 日所為(2009)平民一初字第0416號民事判決書乃以夫妻感 情確已破裂為由,判決朱燕琳與聲請人之被繼承人即長子楊 勤耘離婚,此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離婚事由相當, 且並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復查前開民事 判決業已確定,並經大陸地區江蘇省蘇州蘇城公證處公證 及行政院委託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驗證在案,此 有聲請人所提民事判決書、證明書、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 交流基金會(107)核字第006974號證明等附卷可稽。從而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如主文所示。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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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