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7年度,28號
SCDV,107,家親聲,28,2018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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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李靜芬
      李銘峯
相 對 人 李振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 125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 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惟本件受 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戶籍在臺南市,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可參,且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因病住於臺南 醫院,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均在臺南市,本件應由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管轄始屬適法,揆諸首開法條規定,爰將本件移轉 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毓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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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