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55號
SCDV,107,司聲,55,2018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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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陳紹群
相 對 人 鑫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提 存物或保證書;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 之,為同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 條所明定。為求前後程序 一貫,此所謂之法院,應指原命供擔保之法院,而非受理提 存之提存所隸屬之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 司裁全字第467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39萬元為擔保, 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40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提存現 金另有用途,爰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既係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供擔保為假扣押 而辦理上開提存,則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自應向命供擔 保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之,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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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