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郭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郭金珍死亡,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郭金珍(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市○○街00
0號),於106年11月7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郭金珍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郭金珍之遺產負擔
。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