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60號
SCDV,107,司促,960,2018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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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60號
債 權 人 彭榮鈿
債 務 人 銓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賢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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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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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30,000元 │105年12月7日  │5    │    │
├──┼─────┼────────┼────┼────┤
│002 │230,000元 │105年12月12日  │5    │    │
├──┼─────┼────────┼────┼────┤
│003 │180,000元 │105年12月15日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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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銓鎂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