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38號
SCDV,107,司促,838,2018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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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38號
債 權 人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
債 務 人 何兆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陸仟參佰零肆元,及其中
  新台幣肆萬捌仟玖佰陸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就本金所衍生利息、違約金部分再請
  求5%之利息,違反民法第207條第1項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
  本再生利息,此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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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