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62號
債 權 人 高詩婷
債 務 人 余福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捌佰零柒元,及
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柒佰壹拾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就遲付之利息滾入本金再生利息之請
求,違反民法第207條第1項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
息,此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