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官文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3/9/24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2萬元整,約
定於98/9/24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
後即違約,轉列呆帳後尚經催討受償23930元利息(詳附件)
,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
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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