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16號
SCDV,107,司促,1116,2018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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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1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古旋志即古皓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肆拾玖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
  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
  約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
  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古皓宇於093年12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6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2,149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49,99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350元整及違約
  金8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
  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9,999元自
  107年0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
  期收取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
  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
  時,以三期為限。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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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