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40號
SCDV,107,司促,1040,2018021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40號
債 權 人 宋明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SITI MARPUAH BT MUSTARI SALIM(希娣)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SITI MARPUAH BT MUSTARI SALIM( 希娣)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 21日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稽,核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