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股票買回價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6年度,22號
SCDV,106,司,22,2018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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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江
代 理 人 蔡嘉政律師
      管乃茹律師
相 對 人 陳浩
      陳文英
      雷婷婷
      雷昇
      瑞禾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雷輝
相 對 人 陳國忠
      李丞寬
      黃台信
      海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黃鑑
相 對 人 蔡嘉煌
      蔡李淑靜
      蔡嘉萍
      吳明玲
      陳璽全
      陳璽安
      曾雅筠
以上十七人
代 理 人 林秀怡律師
相 對 人 翁先弘
      趙元綱
      吳亞鈴
      李素琴
      彭嘉蘭
      陳能潤
      葉力森
      彭梁青秀
      許碩彥
      羅麗娟
      江麗霞
      張俊澤
      ○○○
      楊美悅
      葉麗娟
      葉居仁
      吳如煙
      陳美秀
      吳佛甲
      簡文鈴
      黃貞榕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黃朝苓
相 對 人 鐘淑娟
      施百珈
      蔡乙寧
      蔡元立
      葉薰蘭
      王怡臻
      黃嫆樺
      黃容儀
      官淑琴
      李清吟
      陳逸峯
      林松焜
      姜德宣
      劉治淳
      許復程
      楊振祥
      羅李玉
      胡馨妮
      胡惠雅
      張世璠
      胡文堅
      伍閔嬿
      伍佑媜
      梁君帆
      梁恭逢
      許平和
      吳翠華
      黃木己
      張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股票買回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中「以上十七人代理人『林怡秀』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以上十七人代理人『林秀怡』律師」、關於理由欄二、相對人部分(一)⒈第六行中「聲請人所提出『李勇仁』會計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所提出『李仁勇』會計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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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瀛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