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2號聲 請 人 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清江代 理 人 蔡嘉政律師 管乃茹律師相 對 人 陳浩 陳文英 雷婷婷 雷昇 瑞禾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 一人法定代理人 雷輝相 對 人 陳國忠 李丞寬 黃台信 海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黃鑑相 對 人 蔡嘉煌 蔡李淑靜 蔡嘉萍 吳明玲 陳璽全 陳璽安 曾雅筠以上十七人代 理 人 林秀怡律師相 對 人 翁先弘 趙元綱 吳亞鈴 李素琴 彭嘉蘭 陳能潤 葉力森 彭梁青秀 許碩彥 羅麗娟 江麗霞 張俊澤 ○○○ 楊美悅 葉麗娟 葉居仁 吳如煙 陳美秀 吳佛甲 簡文鈴 黃貞榕上 一 人代 理 人 黃朝苓相 對 人 鐘淑娟 施百珈 蔡乙寧 蔡元立 葉薰蘭 王怡臻 黃嫆樺 黃容儀 官淑琴 李清吟 陳逸峯 林松焜 姜德宣 劉治淳 許復程 楊振祥 羅李玉 胡馨妮 胡惠雅 張世璠 胡文堅 伍閔嬿 伍佑媜 梁君帆 梁恭逢 許平和 吳翠華 黃木己 張金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股票買回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中「以上十七人代理人『林怡秀』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以上十七人代理人『林秀怡』律師」、關於理由欄二、相對人部分(一)⒈第六行中「聲請人所提出『李勇仁』會計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所提出『李仁勇』會計師」。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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