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5年度,6號
SCDV,105,司執消債清,6,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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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莊俊傑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 理 人 劉獻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張世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彭承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在 卷可參。次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 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 認可後予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 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案款通知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 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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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