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6號
即 被 告 王韻瑛即大進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美玉、李綠秀、傅淑銹間因本院105 年
度勞訴字第46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2,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