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寶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寶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寶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佩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