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19號
SCDM,107,聲,219,2018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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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貴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貴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 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 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 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二、經查,受刑人王貴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雖附表編號1 與附表編號2、3(前開二罪已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所 示之罪,分別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 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與附表 編號2、3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於107年1月25日 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憑,合於 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受 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貴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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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於103年12月14日20 │於103年12月16日16 │於104年4月22日17時│
│ │時許 │時56分採尿時起回溯│許 │
│ │ │26小時內之某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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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4年度毒偵字3│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
│及案號 │號等 │第3號等 │第3號等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26│104年度審訴字第226│104年度審訴字第226│
│ 事 │ │號等 │號等 │號等 │
│ 實 ├──┼─────────┼─────────┼─────────┤
│ 審 │判決│104年10月21日 │104年10月21日 │104年10月21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26│104年度審訴字第226│104年度審訴字第226│
│ 判 │ │號等 │號等 │號等 │
│ 決 ├──┼─────────┼─────────┼─────────┤
│ │確定│104年10月21日 │104年10月21日 │104年10月21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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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