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美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美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呂美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 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 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受刑人呂美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 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 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