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03號
SCDM,107,聲,203,2018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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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武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武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武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 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 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林武華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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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