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852號
SCDM,106,訴,852,201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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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訴字第8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詩棋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
年度毒偵字第234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吳美雲
           通 譯 吳音億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陳詩棋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二、犯罪事實:
陳詩棋前於民國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328號為附 命完成戒癮治療及遵守預防再犯所為必要命令之緩起訴處分 ,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16820號駁回 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自101年11月22日起至103 年5月21日止,惟其於緩起訴期間內未依規定前往接受戒癮 治療門診,亦未依觀護人指定之日期採尿檢驗,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撤銷前開緩起訴處分後續行偵 查,並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02年度竹簡 字第6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甲案件);再於 10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竹簡字 第9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乙案件);前揭甲 、乙兩案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36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3年9月30日執行完畢出監。復 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6年6月1日上午6、 7時許,在新竹縣新豐鄉某處,以捲煙方式,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1次。嗣於106年6月1日上午8時31分許至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接受定期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 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文如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吳美雲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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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