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327號
SCDM,106,訴,327,201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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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聖德
選任辯護人 蔡伊雅律師
被   告 黃聖賢
      黃玟榮
      陳文棋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律師
被   告 陳華榕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 年度偵字第5074、5349、88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黃聖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 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二、黃聖賢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三、黃玟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 棄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四、陳文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 棄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五、陳華榕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 實
一、黃聖德聖德工程行負責人、冠陞工程行(登記負責人陳珮 寧係黃聖德配偶)實際負責人,黃玟榮係原榮華工程行(已 歇業)負責人,陳文棋明發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明發 公司)負責人,黃聖德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山坡地保育 利用條例之犯意,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於民國103 年起至104 年11月10日止,由黃聖德以聖德工 程行或冠陞工程行名義,承攬舊屋及裝潢拆除工程,將工程 產生之石棉瓦、石膏板、泡棉、廢木材、塑膠地板等廢棄物 ,混雜塑膠、保特瓶、鐵絲、PVC 水管、保麗龍、麻布袋、 木材、鋼筋、鐵條之廢土石及其他生活垃圾,載運至不知情



之黃文生名下新竹縣○○鎮○○○段00000 地號及不知情之 黃田統妹名下新竹縣○○鎮○○○段000 地號、蕭文竹名下 新竹縣○○鎮○○○段00000 地號毗鄰土地(位於新竹縣竹 東鎮柯湖路3 段473 巷內,使用分區類別為山坡地保育區農 牧用地)堆置;俟分類回收鐵材、水泥塊、木板等有價物出 售後,將剩餘之垃圾、廢棄土石,棄置於上開土地,或由黃 聖德轉運至不知情之曾彥儒(實際所有人曾澤鈿之子)名下 新竹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及新竹縣○○鎮○○○ 段0000地號國有土地(位於新竹縣竹東鎮雲南路358 巷底) 棄置掩埋。期間,黃聖德陳文棋共同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之犯意聯絡,於104 年4 月1 日,共同將新竹市科學工業 園區新竹市○區○○路0 號3 樓「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晶美應材公司)拆除工程中含有包覆泡棉之金屬 風管等廢棄物,以每車次新臺幣(下同)1 千元之代價,由 陳文棋黃聖德載運7 車次至上開新竹縣竹東鎮柯湖路3 段 473 巷內土地堆置,黃聖德再交付1 車包覆泡棉之金屬風管 給宏田鋼鐵有限公司(下稱宏田鋼鐵公司),宏田鋼鐵公司 將泡棉與廢鐵分開,泡棉送新竹焚化廠理,廢鐵則交由東和 鋼鐵苗栗煉鋼廠處理。黃聖德另與黃玟榮共同基於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之犯意聯絡,於104 年8 月1 日,向拆除業者聖億 環保企業社負責人曾文生承包頭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頭份工業公司)舊廠房拆除工程廢棄物清運,黃玟榮偕同不 知情之駕駛邱永雙,經不知情之司機吳聲龍帶領前往苗栗縣 ○○鎮○○路000 號頭份工業公司廠址,清運石棉瓦2 車次 至上開土地堆置,共計9.5 公噸,費用每噸2 千元,合計1 萬9 千元。
二、黃聖賢聖賢企業社負責人,其所經營之聖賢企業社(領有 新竹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字號:102 竹市 廢清字第0021號)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然未申請設 立貯存場或轉運站許可,本應將廢棄物清除至委託者指定之 廢棄物處理場處理,不得私設貯存場或轉運站貯存、處理廢 棄物,竟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犯 意,自於103 年起至104 年11月10日止,以聖賢企業社名義 承攬舊屋及裝潢拆除工程,將工程產生之石棉瓦、廢木材、 廢鋼筋、廢水泥塊、廢磚塊、燈柱等營建廢棄物,載運至新 竹縣○○鎮○○○段00000 地號並占用新竹縣○○鎮○○○ 段000 地號、158-1 地號(位於新竹縣竹東鎮柯湖路3 段47 3 巷內,使用分區類別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土地堆置 分類處理,俟分類回收鐵材、水泥塊、木板等有價物出售後 ,將剩餘之垃圾、廢棄土石,棄置於上開土地。



三、陳華榕竑泰環保有限公司(下稱竑泰公司)負責人,其所 經營之竑泰公司(領有新竹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 可證,字號:100 竹市廢清字第0072號)雖領有廢棄物清除 許可文件,然未申請設立貯存場或轉運站許可,本應將廢棄 物清除至委託者指定之廢棄物處理場處理,不得私設貯存場 或轉運站貯存、處理廢棄物,竟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 意,自於100 年5 月起至104 年11月10日止,向黃次郎租用 新竹縣○○鎮○○○段000000地號部分土地興建廠房,再以 竑泰公司名義承攬清除廢鐵、廢金屬物品、廢電路板、廢塑 膠、廢電線、廢燈管、報廢機台等廢棄物,載運至該廠房進 行分類及拆解等處理作業,將可回收者出售,剩餘之廢棄物 再清運至焚化場處理。
四、嗣經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蒐證,於 104 年8 月17日至104 年9 月17日及104 年10月1 日至104 年10月30日期間,聖德工程行車牌號碼000-00號、527-TY號 、052-SU號砂石車及冠陞工程行車牌號碼000-00號、306-S2 號 等砂石車(車斗載運量10立方公尺),均載運雜有塑膠 、保特瓶、鐵絲、PVC 水管、石棉瓦、磚塊、木材等廢棄物 之土石方至新竹縣○○鎮○○○段○○地號土地非法棄置40 0 車次以上。另於104 年4 月1 日,經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 局(下稱新竹縣環保局)前往新竹縣○○鎮○○路0 段000 巷00號旁土地稽查,發現包覆泡棉之金屬風管等事業廢棄物 堆置,而查悉上情。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內政部警政署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院援引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 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被告及辯護人 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所提示之被告以外之審判外之供述,包括 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證據,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且 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明異議,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 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 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規定 ,本院所引用供述證據及文書證據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黃聖德部分:
被告黃聖德對於事實欄一所載之犯行迭於調查站、警詢、偵



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453他卷二第58至63頁、 8815偵卷第8 至9 頁、1453他卷二第133 至137 頁、本院卷 第79頁、第83頁、第340 至341 頁、第347 頁),復經證人 即被告黃聖德之員工盧廷棋劉邦俊、張書峻、邱永雙及證 人即上開土地之地主黃田統妹、呂俊儀曾澤鈿、蕭文竹、 黃文生於調查站、偵查中、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調查卷 一第64至67頁、第77至81頁、第86至90頁、第101 至106 頁 、第113 至113-2 頁、第114 至115 頁、124 至125 頁、第 132 至133 頁、1453他卷二第8 至9 頁、第21至22頁、第34 至37頁、第144 頁、8815偵卷第25至26頁、5074偵卷第98至 102 頁、本院卷第205 至212 頁),並有法務部調查局北部 地區機動工作站蒐證相片(見調查卷一第27至48-1頁、第69 頁、第83頁、第129 至131 頁、調查卷二第11至14頁、第34 至98頁、1453他卷一第12至24頁、1453他卷二第39至40頁、 第43至53頁、第64至93頁、第109 至113 頁)及新竹縣環保 局稽查工作紀錄(含104 年4 月1 日、104 年11月10日9 時 10分、104 年11月10日9 時35分至11時5 分共3 次稽查,見 調查卷一第25至26頁、第92至94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 區分署新竹辦事處104 年5 月7 日台產財中新二字第104070 24960 號函(見調查卷二第24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 分署新竹辦事處104 年12月25日台財產中新一字第10416019 910 號函暨所附勘查資料(見調查卷二第25至31頁)、新竹 縣○○鎮○○○段000 ○0000地號土地現場照片(見調查卷 一第69頁正反面)、新竹縣竹東鎮柯子湖段363 、82-1、13 4-3 、158 、158-1 地號土地空照地籍套繪圖、地籍圖、土 地登記資料(見調查卷一第120 至121 頁、調查卷二第106 頁、第108 頁、1453他卷一第25至27頁、1453他卷二第41頁 背面)、104 年8 月17至9 月17日及104 年10月1 日至30日 新竹縣竹東鎮柯子湖363 地號土地遭非法進場傾倒車次明細 表(見調查卷一第70至75頁)、新竹縣竹東鎮雲南路358 巷 監視畫面光碟1 片(見調查卷二卷末頁)、聖德工程行及冠 陞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見調查卷二第120 至121 頁)、冠 陞工程行車牌號碼000-00、306-S2號砂石車、聖德工程行車 牌號碼0000-00 、527-TY、769- RT 、052-SU號砂石車車籍 資料(見調查卷二第130 至132 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 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偵破報告書(見8815偵卷第4 至5 頁) 、新竹縣環保局104 年12月1 日稽查工作紀錄(見調查卷一 第5 頁)、宏田鋼鐵公司106 年8 月6 日宏字第1060806 號 函暨附件(見本院卷第106 至第110 頁)、新竹縣環保局10 6 年8 月11日環業字第1060013537號函暨所附稽查工作紀錄



(見本院卷第111 至141 頁)附卷可稽。查被告黃聖德所開 設之聖德工程行冠陞工程行之營業項目均為建材零售業、 景觀工程業、室內裝潢業、挖土機與推土機出租業,顯然被 告黃聖德並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依 新竹縣環保局歷次在事實欄一所載之土地稽查結果,該等土 地上遭堆置石棉及其製品廢棄物、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 、廢木材混合物、廢日光燈管、廢彈簧床、廢金屬、營建混 合物、廢塑膠袋、廢沙發、瀝青混凝土刨除料、疑為造型路 燈之拆除物、土石方、混土塊夾有鋼筋等廢棄物,且經開挖 後,挖出物包含營建剩餘土石方混雜保麗龍、麻布袋、廢塑 膠、木材、鋼筋、鐵條等廢棄物、廢木材模板、廢木材棧板 、廢塑膠管及生活垃圾等廢棄物,其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堪 以認定。又竹東鎮柯子湖段158 、158-1 地號土地乃山坡地 保育區農牧用地,且非被告黃聖德所有,被告黃聖德在山坡 地擅自占用之犯行亦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黃聖賢部分:
被告黃聖賢對於事實欄二所載之犯行迭於調查站、偵查中及 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調查卷一第19至21頁、5074偵卷 第94至97頁、本院卷第82頁、第84頁、第341 至342 頁、第 347 頁),復經證人即上開土地之地主蕭文竹、黃文生於調 查站、警詢中、偵查中證述在卷(見調查卷一第113 至113 -2頁、1453他卷二第8 至9 頁、第34至37頁、8815偵卷第25 頁、5074偵卷第99至101 頁),並有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 機動工作站蒐證相片(見調查卷一第27至48-1頁、調查卷二 第11至14頁、1453他卷二第39至40頁、第43至53頁、第64至 93頁)及新竹縣環保局稽查工作紀錄(含104 年11月10日9 時10分、104 年11月10日9 時35分至11時5 分共2 次稽查, 見調查卷一第26頁、第92至94頁)、新竹縣○○鎮○○○段 00000 ○000 ○00000 地號土地地籍圖、土地登記資料(見 調查卷一第120 至121 頁、1453他卷二第41頁背面)、聖賢 企業社新竹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見調查卷二第109 至 第111 頁)附卷可稽,而依聖賢企業社新竹市政府廢棄物清 除許可證記載,聖賢企業社僅獲得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無貯 存場或轉運站,所謂「清除」係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 行為,亦即被告黃聖賢應於收集廢棄物後運輸至委託者指定 之合法廢棄物處理場處理,不得私設貯存場或轉運站貯存、 處理廢棄物,而依新竹縣○○○000 ○00○00○○○○○鎮 ○○○段000 ○00000 ○00000 地號土地,發現該等土地遭 堆置石棉及其製品廢棄物、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廢木 材混合物、廢日光燈管、廢彈簧床、廢金屬、營建混合物、



廢塑膠袋、廢沙發、瀝青混凝土刨除料、疑為造型路燈之拆 除物、土石方、混土塊夾有鋼筋等廢棄物,其非法清理廢棄 物犯行堪以認定。又竹東鎮柯子湖段158 、158-1 地號土地 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且非被告黃聖賢所有,被告黃聖 賢在山坡地擅自占用之犯行亦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三、被告陳華榕部分:
被告陳華榕對於事實欄三所載之犯行迭於調查站、偵查中及 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調查卷一第50至52頁、5074偵卷 第91至93頁、本院卷第79至80頁、第342 頁、第347 頁), 並有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蒐證相片(見調查卷 一第55至56頁、第140 至142 頁、1453他卷二第123 頁)、 新竹縣環保局稽查工作紀錄(含104 年11月10日10時50分至 11時5 分、104 年11月10日11時10分至12時20分共2 次稽查 ,見調查卷一第18頁、第54頁)、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即新 竹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見調查卷一 第144 頁背面)、竹東鎮柯子湖段138-13地號土地租賃契約 書影本(見調查卷一第14-1頁背面至第17頁)、竑泰公司新 竹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見調查二第112 頁)、竑泰公 司商業登記資料(見調查卷二第124 頁)附卷可稽,而依竑 泰公司新竹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記載,竑泰公司僅獲得 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無貯存場或轉運站,所謂「清除」係指 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亦即被告陳華榕應於收集廢 棄物後運輸至委託者指定之合法廢棄物處理場處理,不得私 設貯存場或轉運站貯存、處理廢棄物,而依新竹縣○○○00 0 ○00○00○○○○○鎮○○○段000000地號土地,發現該 等土地遭堆置大量廢棄物(含廢鐵、廢金屬物品、廢電路板 、廢塑膠、廢電線及廢燈管等廢棄物),其非法清理廢棄物 犯行堪以認定。
四、被告黃玟榮部分:
訊之被告黃玟榮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辯稱 :聖億環保公司曾文生所承包的頭份工業公司舊廠房裝潢拆 除廢棄物清運工程是曾文生找我,我只是介紹被告黃聖德去 承包、承攬,所有清運車輛都是由被告黃聖德所有,清運費 用1 萬9 千元是由被告黃聖德拿走云云。辯護人則辯護以: 被告黃玟榮僅係單純介紹清運石棉瓦工作給被告黃聖德而已 ,並無與被告黃聖德共同非法清運之動機云云。惟查: ㈠被告黃玟榮於調查站供稱:104 年8 月間,我有到苗栗縣 竹南鎮頭份工業公司清運石棉瓦,是聖億環保有限公司的 曾文生交給我作的,我跟曾文生談好價格,然後請被告黃 聖德派人去載,在現場拆除的工人應該是曾文生請的,我



們只負責載,清運石棉瓦業務費用1 公噸是收費2 千元, 分兩車載,第一車是8 公噸,第二車是1.5 公噸,數量總 共是9.5 噸,總金額是1 萬9 千元,我是後來才去找曾文 生拿錢的,不過因為我另外有幫曾文生作科學園區的工作 ,費用是2 萬元,所以後來我是跟曾文生一次拿現金3 萬 9 千元,我拿到錢之後就全部轉交給黃聖德,到頭份工業 公司清運石棉瓦,我有到場,我有跟被告黃聖德的司機邱 永雙一起過去,到頭份工業公司清運石棉瓦去載時,石棉 瓦就已經是壓碎過的,在現場有灑水避免粉塵飛揚,我與 被告黃聖德都沒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 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等語(見104 他1453卷二第116 頁 )。依被告黃玟榮上開供述,係其本人與證人曾文生洽談 至頭份工業公司清運石棉瓦並談妥清運價格等事宜,且被 告黃玟榮於清運時亦有到場,嗣後並向證人曾文生收取清 運費用並交付被告黃聖德,亦即被告黃玟榮不曾介紹被告 黃聖德給證人曾文生並由證人曾文生與被告黃聖德雙方親 自洽談清運頭份工業公司廠房拆除工程產所生之廢棄物之 事。
㈡證人曾文生①於調查站證稱:約於104 年7 、8 月間,我 有承攬苗栗縣○○鎮○○路000 號頭份工業公司工廠鐵屋 拆除工程之廢棄物處理與回收業務,其中關於磚塊、屋頂 石棉瓦、水泥塊之部分則由我轉包予黃玟榮負責清運,每 噸價格約為4 千元,並以頭份工業公司之磅單為依據,相 關款項已結清,我並非直接向頭份工業公司承攬該拆除工 程之廢棄物清運業務,而係向綽號「鐵牛」之承包商王清 和承攬該業務,該工廠拆除前,王清和曾帶我至現場查看 工地1 次,而該業務之廢棄物清運我則向黃玟榮詢價後全 部轉包由其負責;我記得當時該廠房廢棄物回收及清運工 作日僅1 天,當日我是指派公司員工吳聲龍至現場監工, 我與王清和黃玟榮間並無簽訂任何工作契約,僅是口頭 約定該拆除工程之廢棄物清運由黃玟榮負責,相關費用由 王清和交予我後全部轉交給黃玟榮,頭份工業公司拆除工 程廢棄物清運當日我並無指派任何車輛及機具,現場清運 使用之車輛及機具皆為黃玟榮指派,我記得黃玟榮曾向我 提及當天他會派2 台車前往,但我當日並未前往現場,我 不記得黃玟榮之公司名稱為何,但我記得黃玟榮曾向我出 示過相關合法廢棄物清除處理文件,至於該文件內容,我 並未詳視,該廢棄物清運前,我有將概括數量及單價先行 告知黃玟榮黃玟榮將該廢棄物清運後,即持磅單向我對 帳,由我比對吳聲龍交給我之磅單無誤後,由我先行支付



清運費用,並以現金方式交給黃玟榮,之後再由我依據該 磅單向王清和結算,並以現金方式領款,因皆以磅單為依 據,所以皆無開立發票或收據;至於該廢棄物清運部分, 我並未從中賺取任何差價。我皆是將清運廢棄物內容先向 黃玟榮等清運業者詢價後,才決定是否承攬、轉包,當時 我與黃玟榮確實曾以每噸2 千元計算廢棄物清運費用,當 時黃玟榮載運及處理之廢棄物數量為9.5 噸等語(見調查 卷一第165 至167 頁)。②於偵查中證稱:(問:頭份工 業公司廠房拆除廢棄物是你接案之後轉包給狐狸黃玟榮清 運?)是,是王清和委託我的,他是我的上包,他是作搭 廠房的,他的公司叫泰祥有限公司,我只有資源回收的, 狐狸黃玟榮跟我說他有垃圾清理的牌,但我不知道是哪一 種,我有看過狐狸黃玟榮的牌,但沒詳細注意,總共運出 9.5 噸等語(見104 他1453卷二第28頁)。③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苗栗的頭份工業公司廠房拆除後的廢棄物清運是 我去承攬的,是一位綽號「鐵牛」的鐵工廠老闆找我去估 價,有廢鐵也有廢棄物,我負責全部要幫他清理完,我估 價之後打電話跟黃玟榮說我有廢棄物要處理,叫他先來估 價多少錢,黃玟榮有來估價,估價之後黃玟榮就直接跟我 講價錢,這個價格包含處理廢棄物,後來黃玟榮有來處理 這些廢棄物,我是叫司機去,我本人沒有在場,我司機回 來後會跟我報告說他是開車載山貓來現場載,我唯一對口 就是黃玟榮而已,黃玟榮去找誰處理我不知道,錢是交給 黃玟榮,我與黃玟榮在104 年8 月4 日中午有電話聯絡確 認104 年8 月1 日到頭份工業公司載走的重量是9.5 噸廢 棄物,從頭到尾我都是跟黃玟榮聯絡,沒有跟其他人聯絡 ,當天在頭份工業公司我是派吳聲龍在現場幫我處理跟黃 玟榮之間的廢棄物清運的聯絡工作,104 年8 月1 日當天 就是我的司機吳聲龍負責去天仁茗茶附近的加油站帶著黃 玟榮那部17噸卡車載著山貓,由吳聲龍引導去頭份工業公 司載廢棄物,他們還沒拆時我就有先去工廠看,我看到的 是要把裡面所有拆下來的廢棄物包含石棉瓦及一些工廠的 廢棄物載走等語(見本院卷第213 至220 頁)。依證人曾 文生上開證述,其係將所承攬之頭份工業公司工廠鐵屋拆 除工程之廢棄物關於磚塊、屋頂石棉瓦、水泥塊部轉包予 被告黃玟榮清運,相關費用亦全部由其交給被告黃玟榮, 其唯一對口之人即係被告黃玟榮,亦即證人曾文生從未與 被告黃聖德直接洽談有關轉包清運頭份工業公司廠房拆除 工程產所生之廢棄物之事。
㈢證人邱永雙①於調查站證稱:104 年8 月1 日,聖德工程



行有承攬清運頭份工業公司舊廠房拆除工程廢棄物,我記 得當天中午左右,黃聖德打電話給我,要我去聖德工程行 位於新竹縣竹東鎮柯湖里停放工程機具的車廠等他的朋友 ,綽號叫做「狐狸」,我記得狐狸姓黃,但名字我不知道 ,我到車廠的時候,狐狸已經在車廠了,我就依黃聖德的 指示,用17噸的卡車,載運1 台山貓狐狸就坐在卡車的 副駕駛座,指引我開到新竹香山交流道附近的天仁茗茶, 狐狸當時在車上用電話與對方聯絡,對方是誰我不清楚, 後來就來了一輛轎車,狐裡就指示我跟著這輛轎車走,進 入竹南科學園區旁邊的工廠,我記得狐狸有跟我說是要去 載運石棉瓦,但我到工廠時,現場已經拆除完畢,地面都 是壓碎、黑黑的廢棄物;我到工廠後,就用山貓將黑黑的 廢棄物鏟上17噸的卡車,清理完地面的廢棄物後,重量約 有8 噸,差不多是填平後車斗的量,我就將山貓留在現場 ,與狐狸一起將卡車開回聖德工程行的車廠,黃聖德指示 我將廢棄物傾倒在車廠的地上,我與狐狸就各自離開車廠 ,我是開車號000-00的卡車去載運的,我記得那8 噸廢棄 物在聖德工程行車廠擺放2 到3 天,那幾天,聖德工程行 其他工程的土方載運回車廠後,也有傾倒在一起,至於後 續是誰將該8 噸廢棄物及其他工程的土方載去傾倒的,我 不清楚,留在現場的山貓應該是黃聖德有先打電話給張書 峻,要張書峻去頭份工業公司載運山貓聖德工程行車廠 ,黃玟榮才會打電話給張書峻叫張書峻去載山貓等語(見 調查卷一第103 至104 頁)。②於偵查中證稱:(問:10 4 年8 月1 日去載運頭份廠房拆除之廢棄物時,地點是跟 「狐狸黃玟榮確認並經由他引導到現場?)他坐在我車 子助手座,我開車載他一起去,我到場時,石棉瓦就已經 全部拆好,已經都在地上等語(見104 他1453卷二第22頁 )。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4 年間頭份工業公司拆廠房 之後要運拆廠房的東西,是我老闆黃聖德叫我去我就去, 黃聖德用電話跟我講,黃聖德說「狐狸黃玟榮會帶我去 頭份,叫我在柯湖路的車廠等狐狸,意思就是黃玟榮會坐 我的車子帶我去頭份工作,頭份的地址我不知道,至於做 什麼我也不知道,到現場才知道,我開的那輛車子是老闆 黃聖德的車子,車上載的山貓也是黃聖德的,我到車廠時 山貓已經在現場了,是黃玟榮帶我去的,黃玟榮就叫我把 地上那些東西都推上車,它就是平平一整片,黃玟榮叫我 剷我就剷上車了,這個東西就是人家廠房上面屋頂的東西 拆下來的,不是完整的一大片,是碎光光的,碎光光的屋 頂拆下來的東西在地上,我用山貓剷上車,我剷了一台,



幾噸我不知道,我的卡車是17噸,東西大約跟車斗平,載 好後我跟黃玟榮就把東西載回到車廠,回到車廠之後,車 上的東西就全部下到車廠去,在頭份工業公司現場時,要 載哪些東西是黃玟榮跟我講的,在場都是黃玟榮跟我講的 ,我當天載的東西就是壓碎的廢棄石棉瓦,重量約8 噸, 載回去之後,黃聖德就叫我載回去地上倒而已等語(見本 院卷第207 至211 頁)。依證人邱永雙上開證述,其係被 告黃聖德指派並由被告黃玟榮會同前往頭份工業公司載運 石棉瓦,在現場亦係依被告黃玟榮指示行事,並與被告黃 玟榮共同載運石棉瓦碎片返回聖德工程行後傾倒在地。 ㈣共犯即被告黃聖德於調查站供稱:我有調派邱永雙開車去 竹南科學園區載黃玟榮講的東西,後來黃玟榮是直接跟邱 永雙聯絡,我跟黃玟榮談的價格,印象中大約是1 萬元左 右,總共載了1 車多一點,載回來的東西,本來是堆在柯 子湖三段車庫旁,我有看到有一些石棉瓦在其中,我後來 有將石棉瓦載去垃圾場丟掉,我是將那堆石棉瓦跟垃圾一 起送到竹東垃圾場,黃玟榮請我載送之石棉瓦,第1 車是 8 公噸,第2 車是1.5 公噸,數量總共是9.5 公噸,我印 象中就是一車多,我沒有直接載去竹東垃圾場,而是先下 到柯湖路三段473 巷,之後再載去竹東垃圾場的,載去的 時候有跟垃圾混在一起等語(見104 他1453卷二第62至63 頁)。依共犯即被告聖德上開證述可知,被告黃聖德雖有 指派員工邱永雙前往頭份工公司載運石棉瓦等物,但係直 接與被告黃玟榮洽談價格,未見被告黃聖德與證人曾文生 有何聯絡。
㈤綜合上述3 名證人(含共犯被告聖德)之證述及被告黃玟 榮自己之供述,顯見證人曾文生係將其所承攬之頭份工業 公司工廠鐵屋拆除工程之廢棄物關於磚塊、屋頂石棉瓦、 水泥塊部轉包予被告黃玟榮清運,相關費用亦全部由其交 給被告黃玟榮,證人曾文生從未與被告黃聖德直接洽談有 關轉包清運頭份工業公司廠房拆除工程產所生之廢棄物並 談妥清運價格等事宜,且被告黃玟榮於清運時亦有到場並 指示被告黃聖德之員工即證人邱永雙行事,復搭乘證人邱 永雙載運石棉瓦碎片之卡車返回聖德工程行,嗣後並向證 人曾文生收取清運費用並交付被告黃聖德,堪認被告黃玟 榮尚非僅係單純介紹清運石棉瓦工作給被告黃聖德而已, 是以被告黃玟榮所辯要屬卸責之詞,毫無足採。雖共犯即 被告黃聖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黃玟榮純粹介紹,其 叫司機開卡車去云云,然其亦證稱去頭份工業公司清運之 業務是被告黃玟榮叫其去,其未到現場估價,亦非其去講



價錢等語(見本院卷第224 至225 頁)。倘被告黃玟榮僅 係單純介紹被告黃聖德清運頭份工業公司拆除廠房之廢棄 物,理應由被告黃聖德親到現場估價並與委託業主即證人 曾文生洽談清運價格,惟其竟未到場估價並與委託業主洽 談價錢,實與常情不符,是其證述被告黃玟榮僅係單純介 紹云云,顯屬事後迴護被告黃玟榮之詞,不足為有利於被 告黃玟榮之認定。而被告黃玟榮與被告黃聖德均未依規定 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指派或陪同證人邱永 雙駕駛卡車載運頭份工業公司拆除廠房之石棉瓦碎片等廢 棄物返回聖德工程行後傾倒在地,其等非法清理廢棄物犯 行堪以認定。
五、被告陳文棋部分:
訊之被告陳文棋雖坦承於上開時間曾載運晶美應材公司含有 泡棉之金屬風管給被告黃聖德之事實,惟否認有何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犯行,辯稱其係因被告黃聖德表示要回收風管並賣 錢才給被告黃聖德,該風管係可回收,並非廢棄物云云;辯 護人則辯護以:晶美應材公司拆除工程中含有泡棉之金屬風 管並未夾雜其他營建混合物,而是經過篩分後可供回收再利 用之物品,當時本是被告黃玟榮要做資源回收,因無處置放 ,被告黃聖德又向被告陳文棋索取做資源回收,才會由被告 黃聖德做後續處理,認含有泡棉之金屬風管固係拆除工程所 產生,但在現場分類完畢屬公告可回收再利用之廢鐵,依內 政部營建署頒布之「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其中編號三即為廢鐵,此部分倘有違反再利用之規定,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 項規定,以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1 年12月25日頒布之「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涉及違法清除處 理及再利用認定原則」第三點規定,僅屬違反第39條、第52 條規定處以行政罰而已,本件應無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 、第46條第4 款規定之餘地云云。惟查:
㈠被告陳文棋於警詢供稱:其係明發公司負責人,明發公司 係從事拆除工程及怪手、推土機租賃及土石採取業務,並 未領有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文件,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 局所做稽查工作紀錄堆置於新竹縣○○鎮○○路○段000 巷00號土地之廢棄物係其與被告黃聖德共同載運至該地, 該金屬風管係從新竹科學園區晶美公司廠房設施拆除工程 而來,由芳達企業公司負責拆除,其再向芳達公司負責人 黃隆珍要,黃隆珍叫其可載運至天佑資源收廠交給交給該 資源回收場,每車次補貼運費約l 千元,其載運之物含有 風管、廢鐵、廢鋁、廢白鐵、廢水泥塊及廢棄物,約17噸 貨車30車次,其將風管、廢鐵、廢鋁、廢白鐵載運至「天



資源回收廠,廢水泥塊芳達公司每車次補貼約7 千元載 運至「大福砂石廠」,廢棄物每車次補貼約3 千5 百元載 運至「全振生環保公司」,共計載運7 至8 車次(每車次 約5 百至6 百公斤)至新竹縣○○鎮○○路○段000 巷00 號土地,載運至該地全部都是鐵製風管(包附泡棉),是 由被告黃聖德派車前來載運及其自行駕車,因為被告黃聖 德說他要,所以請其載到上開土地上放置,被告黃聖德說 他要賣,其係無償贈與給被告黃聖德,因為其拆除的工地 離被告黃聖德土地很近,為圖取方便,所以無償贈與被告 黃聖德等語(見105 偵8815卷第13至14頁)。 ㈡共犯即被告黃聖德於警詢中供稱:(問:依新竹縣政府環 境保護局稽查工作記錄所述,你於新竹縣○○鎮○○路○ 段000 巷00號旁,堆置有包覆保溫材質之金屬、風管、硬 酸鈣板、鋼樑柱及碎玻璃等物品,你作何解釋?)除了矽 酸鈣板外,其他都是我朋友陳文棋送給我的,陳文棋是明 發公司負責人,聽說係從新竹科學園區拆除來的,是用他 公司的車子載過來的,我不知明發公司是否有廢棄物清除 許可文件,現場所堆置大部分都是冷氣風管(夾帶幾片隔 間板),本來我要留著賣,後來因為怪手司機不知道要留 著用,怪手把它弄壞了,叫宏田鋼鐵廠派車前來收購回去 ,大概於104 年4 月初,是無償贈與,我都沒有作任何處 置,直接送給宏田鋼鐵廠理等語(見105 偵8815卷第7 至 9 頁);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金屬風管是陳文棋載來給 我,他問我要不要,說他這邊有金屬風管好好的,要不要 留著用,我說好,載來給我,陳文棋說要送我,我沒有支 付代價,是陳文棋一個人用卡車載過來,說這些金屬風管 是從園區載過來,包覆泡棉之金屬風管我想看有沒有機會 有人要買,或是有什麼機會可以用,因為它好好的,含有 包覆泡棉之金屬風管是鐵的,但我沒有在回收鐵,載過來 的金屬風管我叫宏田鋼鐵公司車子載送給他,是免費送, 因為宏田鋼鐵公司說要錢的話,他們就不要收等語(見本 院卷第253 至256 頁)。
㈢依被告陳文棋與共犯即被告黃聖德上開供述、證述,可知 被告陳文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文件,卻自新竹 科學園區晶美應材公司廠房設施拆除工程中載運約7 至8 車次包覆泡棉之金屬風管至被告黃聖德之新竹縣○○鎮○ ○路○段000 巷00號土地堆置,且係免費交付,嗣被告黃 聖德亦免費交付該等包覆泡棉之金屬風管給宏田鋼鐵公司 。雖被告陳文棋及其辯護人均辯稱該等包覆泡棉之金屬風 管非廢棄物而可回收云云。然經本院向新竹縣環保局函詢



結果認:本件係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唐公司) 主承包晶美應材公司拆除工程時,該工程分包予芳達企業 有限公司(下稱芳達公司),拆除工程中所產生之包覆泡 棉之金屬風管非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芳達公司委託明發 公司清除,為產生者(漢唐公司、芳達公司)主觀上已擬 予廢棄,客觀上已對原產生者不具效用,由明發公司非法 清除交由被告黃聖德非法貯存堆置,屬廢棄物無疑,此有 新竹縣環保局106 年8 月11日環業字第1060013537號函在 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1 至112 頁)。且經本院另向宏田 鋼鐵公司查詢結果,聖德公司於104 年6 月8 日、6 月18 日、6 月19日、6 月22日均有載運廢鐵至該公司回收,在 此期間聖德公司確實有交付1 車泡棉金屬風管給該公司, 為無償回收處理,該公司回收後將泡棉與廢鐵分開,泡棉 部分進新竹焚化廠處理,廢鐵則交由東和鋼鐵苗栗煉鋼廠 處理,此有宏田鋼鐵公司106 年8 月6 日宏字第1060806 號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06 頁)。綜合上開2 單位之 函詢結果,本件被告陳文棋自晶美應材公司拆除工程所清 運之包覆泡棉之金屬風管既係其上上包漢唐公司、上包芳 達公司主觀上均擬予廢棄,客觀上已對該2 公司不具效用 ,且被告黃聖德又係無償交付宏田鋼鐵公司,再由宏田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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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頭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發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竑泰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虤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田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