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6年度,1165號
SCDM,106,竹簡,1165,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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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簡字第1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冠同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偵字第9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冠同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共貳罪,均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證 據
一、本案犯罪事實補充前科:「王冠同前曾因㈠強制性交罪,經 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 又因㈡強盜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以91年度訴字第2097號判決就強 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就偽造文書部分判處有期徒 刑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 ,嗣因撤回上訴確定;再因㈢強制性交罪,經板橋地院以92 年度訴字第2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復因㈣ 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92年 度北交簡字第856 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25,000元確定;另因 ㈤偽造文書罪,經臺北地院以92年度訴字第785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7 月確定;再因㈥竊盜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下稱桃園地院)以92年度壢交簡字第1213號判決就竊盜部 分判處有期徒刑6 月、就公共危險部分判處拘役50日確定。 嗣經桃園地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40 號裁定就前揭㈡案件中 之偽造文書部分減為有期徒2 月又15日、就前揭㈣案件部分 減為罰金銀元12,500元、就前揭㈤案件部分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就前揭㈥案件中之竊盜部分減為有期徒刑3 月、 公共危險部分減為拘役25日,並與不得減刑之前揭㈠案件、 ㈡案件中強盜部分、㈢案件等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拘役25 日暨罰金銀元12,500元確定,並自民國92年4 月30日開始執 行,嗣105 年5 月28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第6 列更正為「潘俊『家』」、第8 列刪除「強暴」、第13列刪 除「強暴」,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6 年度偵字第9927號)。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王冠同所為,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之侮辱公務員 罪、刑法第135 條妨害公務執行罪、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 安全罪。被告如附表一所示多次穢語辱罵、妨害公務、恐嚇 危害安全之行為、如附表二所示多次以穢語辱罵、妨害公務



、恐嚇危害安全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侮辱公務員、妨害公 務、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所為之接續行為,屬實質上一罪之 接續犯,論以一個侮辱公務員罪、妨害公務罪、恐嚇危害安 全罪。被告如附表一對告訴人林炫含賴湘東及被害人黃俊 家、黃仲威李泊諭鍾明正莊浚家、潘峯慶;附表二所 示對告訴人林炫含賴湘東、被害人黃仲威彭瑞翔,分別 以一行同時對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為恐嚇危害安全行為,為 一行為觸犯同種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僅論一個恐嚇危害安全 罪。被告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 法第140 條第1 項之侮辱公務員罪、第135 條妨害公務執行 罪、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為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被告如附表一、附 表二所示之妨害公務罪,時間不同、地點亦異,足見犯意各 別,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構成累犯前科紀錄,有其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 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2 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 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按刑法第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 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二 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 法第55條所謂「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最高法院85年度 台非字第238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卷)。查:被告對附表 一、附表二所示之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多次侮辱公務員行為 、妨害公務行為,所侵害者均為國家法益而非個人法益,所 侵害之法益仍屬單一,均屬單純一罪,併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構成累犯前科素行,有其上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其國中畢業之學識程度、未婚之家庭生活狀況;於法警 依法執行職務時不予配合,反出言辱罵,並對警員施以言詞 脅迫、妨害公務執行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罪手段及情節;兼 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135 條第1 項、第140 條第1 項前段、第305 條 、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 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9927號
被 告 王冠同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羈押
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冠同因案偵查(所涉公然侮辱罪嫌未據告訴)於106年6月 6日15 時許,經本署法警至新竹看守所提解其至本署位於新 竹縣○○市○○路○段000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地下1 樓候訊室,因借筆等事遭拒,竟心生不滿,當場以附表一所 示之不雅言語等,多次辱罵並恫嚇依法執行戒護勤務之本署 法警林炫含賴湘東、黃俊嘉、黃仲威李泊諭鍾明正莊浚家、潘峯慶 7 人,而公然侮辱執行公務之公務員,且 以強暴脅迫之方式妨害上開法警執行職務,致法警心生畏懼 。又王冠同復另行起意,於同日 16 時 25 分許,在還押法 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途中之本署警備車上,當場以附表二 所示之不雅言語,多次辱罵並恫嚇依法執行戒護勤務之本署 法警林炫含賴湘東彭瑞翔黃仲威 4 人,而公然侮辱 執行公務之公務員,且以強暴脅迫之方式妨害上開法警執行 職務,致其心生畏懼。
二、案經林炫含賴湘東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行自白認罪,經核與告訴人林炫含、賴 湘東指述相符,復有職務報告、妨害公務譯文、勘驗報告及 現場錄影音光碟可證,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30 5條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洪期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嚴瑜道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影片檔0006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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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錄影時間 │言語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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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01:36 │操你媽的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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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02:38 │叫我小弟在外面砍死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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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0:03:54 │435喔,很了不起是不是? 信不信我叫 │
│ │ │人家在外面砍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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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0:07:27 │491喔,你倒楣了。我今天回去就打電 │
│ │ │話叫我小弟在外面等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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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0:11:05 │491你很屌嘛,一個月之內我沒做掉你 │
│ │ │我隨便你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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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0:12:16 │491我給你最後一次機會喔。我的小弟 │
│ │ │現在在外面喔。要不要我叫他們進來? │
│ │ │要不要我叫我小弟他們進來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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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0:13:40 │我已經記住你了491,我小弟現在在外 │
│ │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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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0:18:14 │491瀆職罪啦。法警是當王八蛋的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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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00:18:18 │還有你也是一樣啦! 戴眼鏡的啦(即法 │
│ │ │警賴湘東)。不要以為竹聯幫好欺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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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00:19:23 │法警你他媽的當什麼東西阿! 操俗辣! │
│ │ │幹! 我恐嚇你又怎麼樣啦! 我竹聯幫赤│
│ │ │龍會會長恐嚇你啦! 我小弟40多個在外│
│ │ │面等你啦! 就是要砍死你們兩個啦! 就│
│ │ │是你砍死你們所有法警怎麼樣? 告我阿│
│ │ │! 最多定個恐嚇而已啦!操你媽! 你也 │
│ │ │是一樣啦! 戴眼鏡的啦(即法警賴湘東
│ │ │),我不會讓你好過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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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00:20:45 │操你媽! 我小弟現在在外面哦! 下班試│
│ │ │試看,叫我小弟砍你! 把你打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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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0:21:14 │操你媽啦! 當什麼法警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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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00:22:16 │當我們竹聯幫好欺負是不是啦? 當我們│
│ │ │竹聯幫好欺負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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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00:22:50 │操你媽的機掰咧! 去打聽一下啦! 板橋│
│ │ │地檢署的檢察官也是被我打的啦! │
│ │ │新聞報紙有登嘛,有個小孩子去打他們│
│ │ │啦! 法警算甚麼東西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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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00:23:30 │幹拎娘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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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00:27:33 │操你媽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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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00:29:30 │操你媽的咧! 竹聯幫會長在這邊跟妳們




│ │ │講話妳們什麼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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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00:30:14 │法警是什麼東西啦! 操你媽的機掰!看 │
│ │ │殺小啦!幹拎娘咧! 操你媽的雞巴! 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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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檔0006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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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錄影時間 │言語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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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00:45 │你們(指到場支援之法警)不要來阻止我│
│ │ │,我操你媽的雞八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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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01:15 │幹拎娘機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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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0:02:32 │幹拎娘咧,操你媽的有膽把你的編號給│
│ │ │我阿。幹拎娘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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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0:04:17 │操你媽的B啦! 幹拎娘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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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0:04:28 │幹拎娘老雞掰啦! 竹聯幫的好欺負是不│
│ │ │是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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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0:06:23 │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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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0:07:23 │幹拎娘老雞掰! 當我竹聯幫的好欺負阿│
│ │ │? 操你媽的雞巴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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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0:07:36 │搞清楚一點啦! 張安樂是我姐夫啦!去 │
│ │ │問清楚啦! 什麼東西阿你! 敢跟我竹聯│
│ │ │幫對抗! 媽的我今天回去就寫信給張安│
│ │ │樂叫他過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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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00:08:48 │王八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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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00:10:38 │等下開庭完我就叫我小弟在外面等你們│
│ │ │啦! 幹拎娘! 操及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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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00:11:12 │俗辣! │
│ │ │457你這個臭俗辣!( 重複三次)幹! 竹 │
│ │ │聯幫被你欺負的阿? 操你媽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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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0:12:05 │457你很屌嘛! 有膽再比嘛! 我小弟40 │
│ │ │多個在外面阿! 比阿! 你比比看嘛! 告│
│ │ │訴你啦下班小心一點啦! 小心…撞死你│
│ │ │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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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00:12:58 │457有膽解來跟我擔挑啦! 敢不敢阿? │
│ │ │臭俗辣!幹拎娘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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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00:13:33 │457你有膽再比比看嘛!比中指嘛? 幹拎│
│ │ │娘啦! 我小弟他們在外面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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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00:16:42 │幹拎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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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00:18:50 │445你很臭屁嘛,戴眼鏡的你很屌嘛!幹│
│ │ │拎娘老機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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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00:19:01 │457你再比阿,再比中指嘛! 再比阿!臭│
│ │ │俗辣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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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錄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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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錄音時間 │言語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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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1:05:52 │435你看啥小? 打我嘛你很屌嘛! 操你 │
│ │ │媽啦! 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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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07:08 │幹拎娘機掰咧,491公然侮辱損人名譽 │
│ │ │罪,明天等狀紙。操你媽的雞巴毛,幹│
│ │ │拎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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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1:07:53 │425你很臭屁嘛! 竹聯幫刺龍會會長是 │
│ │ │你欺負的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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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1:10:10 │操你媽的B,說我妨害性自主,491毀損│
│ │ │名譽罪。女法警他媽的公然侮辱竹聯幫│
│ │ │赤龍會會長。妨性喔? 妨你媽的B,叫 │
│ │ │我小弟強姦妳。幹! 我小弟的車是前面│
│ │ │黑色那台啦! 有膽你就開過去阿,看我│




│ │ │會不會叫他們砍你,操你媽的雞巴咧。│
│ │ │那就是我小弟的車啦!車上有槍阿你們 │
│ │ │告我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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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1:10:58 │拎娘老機掰咧,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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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