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佳欣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7442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
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葉佳欣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葉佳欣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收受贓物,不僅增加偵 查機關追查財產犯罪之困難,並助長財產犯罪之風,增添被 害人追索贓物之困難,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坦承犯行之犯 後態度,且犯罪手段尚稱平和,兼衡其收受之車輛業據被害 人簡秀屘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佐(見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2313 號影卷第24頁), 犯罪所生危害業已減低;並考量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 ,暨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及勉持之經濟狀況(見本院 卷第2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查被告收受之車輛,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上開贓物認 領保管單1 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4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凱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 條第1 項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7442號
被 告 葉佳欣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佳欣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至11月17日間,在其友人綽號 阿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位於新竹市公道五路自來水廠後 方住處,明知綽號阿盛所交付懸掛車號0000-00號車牌(車 號0000-00號車牌部分,由警方另行調查中)之自用小貨車 (該車號原為F5-8971號,係簡秀屘所有,於105年10月30日 上午某時至下午6時13分,在新竹縣○○市○○路0段000巷 000號居處前失竊)係來路不明、無合法證件表彰權利之車 輛,應係贓物,竟基於收受贓物犯意,收受而使用該自用小 貨車,駕駛供其代步之用,復因鄒一帆與葉日超急需用車, 而於同年11月17日晚上11時許,在新竹縣市某處將上開車輛 轉交鄒一帆(所涉收受贓物罪嫌,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 106年度易字716號審理中)與葉日超(所涉收受贓物罪嫌, 業由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緝字第611、612、613號提起公 訴)收受使用。嗣於105年11月18日凌晨0時30分許,由鄒一 帆駕駛前開車輛,搭載葉日超,行經新竹縣竹東鎮東峰路與 和江街口為警查獲,並扣得該車輛(已發還簡秀屘)、鑰匙 1支等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葉佳欣於偵訊中自│全部犯罪事實。 │
│ │白。 │ │
├──┼──────────┼───────────┤
│(2) │同案被告鄒一帆、葉日│全部犯罪事實。 │
│ │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不│ │
│ │利己及共犯供述 │ │
├──┼──────────┼───────────┤
│(3) │證人即被害人簡秀屘於│其所有前開自用小貨車於│
│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前揭時地遭竊之事實。 │
├──┼──────────┼───────────┤
│(4) │員警職務報告、失車- │其所有前開自用小貨車於│
│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前揭時地遭竊之事實。 │
│ │報表、新竹縣政府警察│ │
│ │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
│ │、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 │
│ │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2份、路口監視器影像 │ │
│ │擷取畫面2張。 │ │
├──┼──────────┼───────────┤
│(5) │警制搜索扣押筆錄及扣│佐證本件犯罪事實。 │
│ │押物品目錄表、車號00│ │
│ │-8971號車輛現場勘察 │ │
│ │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 │
│ │事警察局106年2月13日│ │
│ │刑生字第1058012195號│ │
│ │鑑定書及扣案之鑰匙1 │ │
│ │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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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邱志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乃瑤